國民政府指令行政院考試院為據呈為各機關任用人員經會商擬訂應切實注意公務員任用法第五條之規定如所擬任之人員與該條規定不相當者不得任用公務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順次敘補辦法亦應本上述原則辦理會呈鑒核賦准通令各機關遵照一案指令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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