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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六)

公務人員任用法(六)
下載數位物件授權: CC BY-NC

公務人員任用法(六)

國民政府指令行政院考試院為據呈為各機關任用人員經會商擬訂應切實注意公務員任用法第五條之規定如所擬任之人員與該條規定不相當者不得任用公務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順次敘補辦法亦應本上述原則辦理會呈鑒核賦准通令各機關遵照一案指令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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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3.0 台灣及其後版本(CC BY-NC 3.0 TW +)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3.0 台灣及其後版本(CC BY-NC 3.0 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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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文字授權: CC BY-NC

基本資訊

原始資料連結原始資料連結
資料來源機關國史館
主題分類藝術與人文,社會與政治,其他
建檔單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全宗名稱
國民政府
卷件開始日期
1936/08/20
全宗號
001
全宗系列
國民政府/總類/法令/任用法
卷件結束時間
1936/08/20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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