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拍攝於2021年(民國110年)4月8日,內容為新和興劇團的劇本上演登記證。由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於1970年(民國59年)11月17日核發。該證一張兩面並浮貼一張臺灣省地方戲劇協進會、編劇委員會的通告。
申請劇團為「新和興劇團」,劇本名稱為《劉陽復國》,類別:歌仔戲,幕場日數為「七場二日」,有效日期為1970年(民國59年)11月17日至1973年(民國62年)11月16日。該證為戲劇字號0008號,由時任廳長潘振球署名,並有「臺灣省教育廳」之印信。該證背面有注意事項,「本證附有審定劇本與劇情分場說明全文,演出不能軼出審定範圍」。
浮貼的通告為1970年12月之公告,地方戲劇協進會和編劇委員會為了服務會員,各劇團所編送的劇本和分場故事均由該會義務為之修改和印刷並代為請領「上演登記證」。演出時不可超出原審定範圍。當時的劇本審理嚴格,不能違反三民主義、國民政府政令及時代精神,地方戲劇表演受到政府的干預和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