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元1898年(日治時期明治31年),日本政府首先公佈保甲條例,明治32年則頒定保甲條例施行細則並設保甲局,西元1902年(明治35年)保甲局改選保正甲長,藉以控制台灣同胞的行動,通常10戶為1甲,10甲為1保。保正人員除書記有薪水外,其餘均為義務職。保甲長除執行保甲規約所規定的職責外,並須接受警察的指揮,協助反日運動及違法事件之檢舉,戰時則擔任徵兵、捐款等工作,圖為1935年墩仔腳大地震後,新的大突寮保甲聯合事務所落成紀念合影。
西元1898年(日治時期明治31年),日本政府首先公佈保甲條例,明治32年則頒定保甲條例施行細則並設保甲局,西元1902年(明治35年)保甲局改選保正甲長,藉以控制台灣同胞的行動,通常10戶為1甲,10甲為1保。保正人員除書記有薪水外,其餘均為義務職。保甲長除執行保甲規約所規定的職責外,並須接受警察的指揮,協助反日運動及違法事件之檢舉,戰時則擔任徵兵、捐款等工作,圖為1935年墩仔腳大地震後,新的大突寮保甲聯合事務所落成紀念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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