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文書為1949年(民國38年)丹慶季廖慶謀轉移持分,將持有丹慶季80分之一持分賣給天與祖管理人廖德寶,並與丹慶季簽署同意書。丹慶季神明會權利運作採會份制,通常是可以買賣。其會員是可以將其權利賣出,但承接人必需是西屯廖姓子孫,其買賣才能成立。權利變更,通常是買、賣雙方共同簽立買賣契約,其中一份交至管理人處保留,由管理人登記在冊。同時管理人再向地政相關所屬機關申報成員變更,政府機關將成員權利變更登錄所有土地地籍資料(所有土地皆要註明其變更),如此才完成會份移轉。
該文書為1949年(民國38年)丹慶季廖慶謀轉移持分,將持有丹慶季80分之一持分賣給天與祖管理人廖德寶,並與丹慶季簽署同意書。丹慶季神明會權利運作採會份制,通常是可以買賣。其會員是可以將其權利賣出,但承接人必需是西屯廖姓子孫,其買賣才能成立。權利變更,通常是買、賣雙方共同簽立買賣契約,其中一份交至管理人處保留,由管理人登記在冊。同時管理人再向地政相關所屬機關申報成員變更,政府機關將成員權利變更登錄所有土地地籍資料(所有土地皆要註明其變更),如此才完成會份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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