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文書為日治時期土地買賣定型化契約格式,屬於丹慶季神明會土地持分買賣交易。時間為1933年(昭和8年)廖以雲代表丹慶季神明會,向神明會的廖姓會員署名,購入他們要讓出的土地持分。簽訂買賣契約並交付代金,確實領收為憑。神明會下土地,可以買賣,以廖姓家族族親為主要承購人,如果沒有人承購,最後由神明會出面收購,以避免流入外姓手中,造成日後使用或處分困難。因此,契約附註,倘日後要變更為共有登記等事宜,賣出者應配合蓋章,不得刁難,賣出之後,一概權利歸買主所有,而該土地的買主為廖以雲,丹慶季神明會的管理人。
該文書為日治時期土地買賣定型化契約格式,屬於丹慶季神明會土地持分買賣交易。時間為1933年(昭和8年)廖以雲代表丹慶季神明會,向神明會的廖姓會員署名,購入他們要讓出的土地持分。簽訂買賣契約並交付代金,確實領收為憑。神明會下土地,可以買賣,以廖姓家族族親為主要承購人,如果沒有人承購,最後由神明會出面收購,以避免流入外姓手中,造成日後使用或處分困難。因此,契約附註,倘日後要變更為共有登記等事宜,賣出者應配合蓋章,不得刁難,賣出之後,一概權利歸買主所有,而該土地的買主為廖以雲,丹慶季神明會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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