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書為三張一份的分家鬮書,時間為1917年(大正6年)6月11日由廖以言、國讚等人主立,在場除了族親作證之外,還有房親、姻親在場人,顯示該族群的社會關係密切。鬮書內將神明會持份,列入分家產業之列。家族有七房,從長房到六房各分得丹慶季神明會份半份,七房沒有分到,就由其他房貼補。丹慶季神明會會份持分歷代相傳,原始持分為80份,得指定男丁繼承,多由直系男性繼承人繼承持份。如果是因為分家原因繼承,以分家鬮書為法定認證文書。廖烈美系下之持有人,可以用分家鬮書方式,指定繼承人持有。
本文書為三張一份的分家鬮書,時間為1917年(大正6年)6月11日由廖以言、國讚等人主立,在場除了族親作證之外,還有房親、姻親在場人,顯示該族群的社會關係密切。鬮書內將神明會持份,列入分家產業之列。家族有七房,從長房到六房各分得丹慶季神明會份半份,七房沒有分到,就由其他房貼補。丹慶季神明會會份持分歷代相傳,原始持分為80份,得指定男丁繼承,多由直系男性繼承人繼承持份。如果是因為分家原因繼承,以分家鬮書為法定認證文書。廖烈美系下之持有人,可以用分家鬮書方式,指定繼承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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