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7年(大正6年)6月15日在瑾園召開會議除確定委員長和委員名單外,並通過:1、林子瑾、林烈堂、林獻堂、林耀亭四人,為委員總代表,簡稱「總代」,是對外的代表;2、林子瑾為「創立委員長」;3、設置林姓大宗祠建築事務所於林子瑾家宅,全權處理宗祠事務。因為宗廟建設費事耗時,有的甚至須經多年的營造才完成,除了要有熱心族人的倡議外,還要商借住宅做為辦公事務所。林子瑾身為最初倡議者,又當選委員長,當仁不讓負起責任。
1917年(大正6年)6月15日在瑾園召開會議除確定委員長和委員名單外,並通過:1、林子瑾、林烈堂、林獻堂、林耀亭四人,為委員總代表,簡稱「總代」,是對外的代表;2、林子瑾為「創立委員長」;3、設置林姓大宗祠建築事務所於林子瑾家宅,全權處理宗祠事務。因為宗廟建設費事耗時,有的甚至須經多年的營造才完成,除了要有熱心族人的倡議外,還要商借住宅做為辦公事務所。林子瑾身為最初倡議者,又當選委員長,當仁不讓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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