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為民國51年臺灣土地銀行通知盡速向提存法院辦理依民國42年《耕者有其田條例》補償地價之領取手續。 民國39年(1950)11月,行政院長陳誠推動「375減租」與民國42年(1953)的「耕者有其田」政策,嘉惠廣大佃農。對於徵收放領私有耕地與現耕農民的地主,採行補償其地價的七成實物和三成的公營事業股票方案。但有些地主對於其損失和政府的補償措施不服,而未在規定期間內到臺灣土地銀行領取補償。以致依法提存於各地方法院,等待地主向戶籍所在地該管地方法院提存。惟屢經通知催領,仍有不少地主事隔十餘年還未前去提領的情形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