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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踏車牌照稅

腳踏車牌照稅是國民政府延續日治時期的政策,而牌照稅是由地方政府稅收,每年的開徵期只有1個月。腳踏車所有人持去年度的「納稅證」,並連同車牌,前往指定地點繳納。如同當代在監理站驗機車一樣,當時的腳踏車在繳納牌照稅時一併辦理「驗車」,檢驗是否裝設車燈、車鈴,在現在看來覺得相當有趣。 而腳踏車牌照稅是地方稅,車主若因搬家、就學等因素遷居到其他縣市,還要辦理腳踏車移轉使用地點登記。而江家從南投買的腳踏車便需要經過這樣的手續,才能在臺中市繼續使用,由於腳踏車牌照稅只有18元,民眾繳稅前還要去派出所「驗車」,再親自前往公所繳納,耗時;逾期未繳,政府會查扣車輛,常有車主就乾脆放直接棄已無價值的老車。並且因為行程流程與稅收比例尚不符合成本,陸陸續續倡議廢止直到1972年起停徵腳踏車牌照稅。而因為機車的數量逐漸變多轉向提高機車的牌照稅。

基本資訊

  • 創作內容指涉地點
    詔安堂
  • 撰寫者
    TGIC
  • 貢獻者
    提供者
    江儀文

    詮釋資料權利提供者
    江儀文

    典藏物件權利提供者
    江儀文
  • 創作者
    江儀文
  • 時間資訊
    入藏日期
    2020/07/08
  • 媒體類型
    照片
  • 時間分期
    省轄時期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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