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踏車牌照稅是國民政府延續日治時期的政策,而牌照稅是由地方政府稅收,每年的開徵期只有1個月。腳踏車所有人持去年度的「納稅證」,並連同車牌,前往指定地點繳納。如同當代在監理站驗機車一樣,當時的腳踏車在繳納牌照稅時一併辦理「驗車」,檢驗是否裝設車燈、車鈴,在現在看來覺得相當有趣。 而腳踏車牌照稅是地方稅,車主若因搬家、就學等因素遷居到其他縣市,還要辦理腳踏車移轉使用地點登記。而江家從南投買的腳踏車便需要經過這樣的手續,才能在臺中市繼續使用,由於腳踏車牌照稅只有18元,民眾繳稅前還要去派出所「驗車」,再親自前往公所繳納,耗時;逾期未繳,政府會查扣車輛,常有車主就乾脆放直接棄已無價值的老車。並且因為行程流程與稅收比例尚不符合成本,陸陸續續倡議廢止直到1972年起停徵腳踏車牌照稅。而因為機車的數量逐漸變多轉向提高機車的牌照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