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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新和興總團之劇團請戲單

照片拍攝時間不明,內容為新和興劇團合約證,為請主向新和興劇團請戲時所使用的戲單,以定型化契約形式簽訂合約。 合約寫明演出時間地點、日夜戲的上演期間、戲金、定金、副食與用具、由何者負擔運搬籠及違約金。其中副食及用品補貼為:白米三斗、豬肉三斤、豆油一罐、花生油一罐、面布一條、香皂一塊、衛生紙一套、茶葉一斤、火炭十斤、點心木柴及水,電火及申請演戲納稅都由請主負擔。


以往戲班沒有固定辦公室,多租用商家一角招攬生意。請戲的人會到戲團集中的街上定戲,由班長(經紀人)聯絡安排並簽訂「定戲合約書」,載明地點、日期時間、請戲人名字、劇團名稱、戲金及定金等,並且記載雙方的權利義務。請主須支付戲班民生用品「白米三斗、豬肉三斤」等物品是因為早期劇團到外地演出,人生地不熟而無法自行購買東西。戲班與請主簽約演出少則三天多則月餘,故請主在請戲時須幫忙準備日常必須用品供戲班人員使用。


劇團演出的酬勞稱為「戲金」,通常有三種來源:廟方出資、私人還願及民眾共同出的「丁口錢」。由於請戲多以酬神為目的,廟宇慶典屬於鄉里間的重要活動,故為了祈求平安而繳交丁口錢邀請戲班演出,逐漸形成民間約定成俗的慣例。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宜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創作者
    新和興總團提供;宜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拍攝
  • 時間資訊
    拍攝時間
    民國/戰後時期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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