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拍攝時間不明,內容為台灣省劇團登記證,由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於1965年(民國54年)4月24日核發,為「新樂園第二掌中劇團」成立登記證,由時任廳長潘振球署名。
劇團登記證係依據1946年(民國35年)長官公署公布〈台灣省電影戲劇事業管理辦法〉第七條核發,登記證內容包含登記名稱、種類、負責人、地址。新樂園第二掌中劇團的登記負責人為吳清發,種類為掌中戲,教乙劇字第一三四號,登記證上有吳清發之大頭照。
新樂園掌中劇團與第二掌中劇團為同時間進行登記,負責人分別為吳土及吳清發。當時劇團登記須符合法規,依據〈台灣省電影戲劇事業管理辦法〉第七條進行成立登記。該團依據規定提出劇團登記之申請,隨後由教育廳核發登記證。當時地方戲劇分為甲、乙兩種,甲種戲劇是以「人」為演出者,歌仔戲、南管戲、客家戲、潮州戲、都馬戲、台語話劇、大陸各地方戲、平劇、其他(雜耍);乙種劇團是以「傀儡」為演出者,布袋戲、傀儡戲、皮猴戲、幻燈戲、獸戲。由於布袋戲是操作「尪仔」為演出方式,故其登記證上歸類為乙種劇團。當時地方戲劇團體為求順利演出,不管是內台布袋戲或是野台戲多半都會進行官方登記,取得演出的正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