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圖為樂生院院民進行公民投票時的留影,收錄於1960年出版的《臺灣省立樂生療養院三十週年紀念特刊》。依照中華民國憲法規定,除了觸犯刑法規章、遭到褫奪公權以外,國民均享有選舉權。然而,早期的漢生病患並無法投票,基本的參政權遭到剝奪,導致患者覺得低人一等,產生自卑自棄的心理。1954年起,樂生院院方以恢復院民信心,減少院民自殺、作惡為目的,不斷向政府爭取院民應有的投票權。至1956年,政府允許樂生院民行使投票權,依據該院三十週年紀念特刊記載,至1960年為止,院民投票率高達99%。如圖所示,諸多院民受疾病之苦,五官、四肢不全,投票時須由他人從旁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