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桃園市龜山區原陸光二村479號眷戶李先泰所提供,他的離職駕駛人員證明書,駕退字第40597號,發文日期民國59年(1970) 4月7日。
其上記載,李先泰服務於陸軍第一野戰軍團,並以鉛筆註明是510工兵營,駕駛車種為2½T載重車,換照車種為大客車。
其正面註記有「志願降級攷試車種者攷取民間執照後應遵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規定經歷報考高一級車種」等字樣。按第61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者,應換發駕駛執照,並准其駕駛較低級車類之車輛,如已領有大客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大貨車、代用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曳引車、小型車、輕型機車,但不得駕駛雙節式大客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