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桃園市龜山區原陸光二村479號眷戶李先泰所提供的軍人婚姻報告表,核准日期民國49年(1960)8月11日。
時為陸軍第19師搜索連上士補給的李先泰於民國49年7月13日呈報,該連連長熊厚敬、指導員王金光以其「工作努力品行端正」擬請准予結婚,支指部指揮官陳宗魁也是,該師雖「核合照准」,卻批示「以四十九年八月廿一日為結婚日期」,比原訂日期晚了一星期。值得注意的是,當時李先泰的薪津數為155元,儲蓄數為5,000元,而他太太葉愛玉的經濟能力為1,500元,是李先泰的10倍。
此表為當時軍人結婚的報告及眷屬調查,可以看出當時軍人結婚須申報上級長官且同意。按民國41年(1952)1月5日制定公布的《戡亂時期陸海空軍軍人婚姻條例》規定「陸海空軍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准結婚,……年齡未滿三十八歲者,但女性不在此限。」又,「陸海空軍士兵……現役在營期間不准結婚。」及至民國48年(1959)8月4日修正公布之《戡亂時期軍人婚姻條例》才放寬到「男未滿二十五歲,女未滿二十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