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桃園市龜山區原陸光二村664號眷戶林雲卿所提供,由於國防部短少眷戶輔助購宅款,而於民國96年(2007)8月29日委任洪榮彬律師、吳志祥律師、徐立信律師辦理催討及訴訟事宜所簽之契約書和訴訟規費收據。
雖然委任契約書中約定,「若催討有成果,委任人應按拿回金額支付百分之二十作為三位律師報酬,若委任人亡故,繼承人對支付酬金亦絕無異議。另催討無成果則不付律師費。」林雲卿說,大部份眷戶都不抱希望,甚至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願興訟。經多年纏訟,她們終於拿回短少的二十幾萬元,當年裹足不前的眷戶受此鼓勵,也委託律師辦理,不過,她對此並不樂觀,終究時空環境不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