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香港邵氏電影公司在蘭嶼拍攝《蘭嶼之歌》時,以「片酬兩萬元」和「結束拍攝後,電影中的教堂場景歸神父所有」為條件,說服紀守常神父(Rev. Giger Alfred, SMB)飾演片中「神父」。照片為電影拍攝情景。
紀神父成為電影公司和達悟人間的橋樑,他鼓勵島上達悟人參與演出,領取酬勞。按謝永泉所著《蘭嶼之父——紀守常神父》與席萳.嘉斐弄所著《蘭嶼天主教傳教史:一個立基於民族誌的研究》,依據黃野茂先生回憶,男性臨時演員可以領到35元和1包煙,女性臨時演員可以領20元和1包煙。若年幼的男性參與臨時演出,可以得到10元。
電影拍攝結束後,紀神父要求林新羽傳教員把布景材料搬回野銀(Ivalino)改建教堂。由於作為道具的祭臺已在拍攝時被雕刻、裝飾,為求美觀,林新羽也不忌諱的在教堂內壁刻上雕紋。原先因忌諱而阻止林新羽雕刻牆壁的人,因「互助」的傳統思維,在教堂改建期間,幾乎全部來幫忙牆壁雕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