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章為眷村研究學者郭冠麟教授歸納出的眷村沿革史與分析,討論眷村源起與眷村的發展階段,國防部於1978年7月訂定「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作為合作改建眷村之依據,
(一)與省市政府合作改建國宅:配合國宅政策,資金、技術由省市政府提供,國防部提供土地,雙方協議合建國宅。
(二)委由「軍眷住宅合作社」辦理重建:國防部以「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作為改建經費,並騰空原眷村土地,交由「軍眷住宅合作社」辦理重建事宜,不配售予一般平民。
(三)婦聯會改建職務官舍:此類官舍除供分配原住戶居住外,餘額分配給予位置偏遠、地價偏低,住戶僅擁有居住權。
(四)辦理遷村:改建之經濟效益過低之眷村。
(五)就地整建:改建2層樓RC結構之眷舍,不足部分由眷戶自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