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照片由張啟毅提供,照片上標記「嵐山」。
來自台灣的參拜團一行人來到位於日本京都的嵐山,位於京都市區以西的嵐山,自平安時代以來就是許多貴族的別莊所在地,其名稱經常出現在歷史故事與古典文學作品之中。由於桂川河岸在每年春季與秋季都有大面積的野生櫻花與楓林可觀賞,因此長期以來也是觀光旅遊的熱門點之一。
本照片掃描自「臺灣臺北州、新竹州保甲役原、員壯丁團員神宮參拜記念」,由日本警察新聞臺灣支局主辦,參加總人數為82人,成員為臺北州及新竹州之甲長、保正及壯丁團長、副團長。
1898年(明治31年),臺灣總督府頒布「保甲條例」做為警察行政之輔助機關。其以十戶為甲,十甲為保,然後由保、甲內之戶長中推選保正和甲長,經地方官認可後出任,任期二年,此係無給名譽職。總督府為節省行政經費,並未設事務所,保正和甲長皆於自宅處理保甲事務;其他一般保甲事務經費,亦均由各戶分擔。此外,為鎮壓武裝抗日勢力,防範災害,另由17歲至40歲間之保正、甲長組成義務性質之「壯丁團」,推選團長、副團長擔任領袖,此亦為無給名譽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