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總督府為了發展台灣農村經濟,於大正2年(1913)以律令公布「台灣產業組合規則」,打出「共存同榮」口號,以「一市街庄,一產業組合」屬地主義,鼓勵各市、街、庄公所扶植設立信用、購買、販賣、利用四種類型的產業組合。
這在樣的背景下,台灣各地的產業組合開始如雨後春筍般冒出,大埤頭地區(今大埤鄉)亦於大正7年4月(1918)由黃隆等186名在地居民向台灣總督府提出「有限責任大埤頭信用組合」的申請,理由書中提及,大埤頭地區原屬土庫信用組合的服務範圍,然因兩地橫隔虎尾溪,每到夏雨時節,溪水暴漲,交通甚感不便,地方有志之士(以農業經營者居多,經營商業者次之)遂有獨立設置信用組合之議。
大埤頭信用組合於大正7年(1918)8月3日獲得台灣總督府同意設立,並向台南地方法院嘉義登記所登記許可,事務所設於嘉議廳打貓北堡大埤頭庄貳百七番地,服務區域為大埤頭庄,並選出黃隆、劉守田、簡東三名理事及楊善、劉牛兩名理事。
戰後,大埤信用組合改稱大埤鄉合作社,民國38年11月合作社與農會合併改稱為大埤鄉農會至今,原大正年間所興建的辦公廳舍仍作為地標矗立於大埤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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