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有兩部份,皆為抄本,買賣方不明。
第一部分清楚記明出賣田地的位置,其價格、利息,立契約申明等皆已經撰寫清楚,然而在買賣方姓名部份以△留空,本件亦無押章或簽字,是為某買賣契字的手抄本。第二部份是黃門葉氏同男祿生兄弟,繼承父親九芎林中坑庄水田,四址分明。水田灌溉充足,同時附帶茅屋含有門窗戶扇、地基、菜園、禾埕等,經過母子商量決定出售。並事先由賣方將言定之事訂立,可見此為清代地方社會土地買賣契約既定格式,具備參考價值。
本件有兩部份,皆為抄本,買賣方不明。
第一部分清楚記明出賣田地的位置,其價格、利息,立契約申明等皆已經撰寫清楚,然而在買賣方姓名部份以△留空,本件亦無押章或簽字,是為某買賣契字的手抄本。第二部份是黃門葉氏同男祿生兄弟,繼承父親九芎林中坑庄水田,四址分明。水田灌溉充足,同時附帶茅屋含有門窗戶扇、地基、菜園、禾埕等,經過母子商量決定出售。並事先由賣方將言定之事訂立,可見此為清代地方社會土地買賣契約既定格式,具備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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