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件〈同治10年正月竹塹社杜業主潘梅林立給定例按納丈單字〉為同治10年(1871年)竹塹社業主潘梅林,重新丈量土地之證明文件。此土地重新丈量範圍為2分0厘4毫正,同時本重新丈量的文書擬定新的大租額為1碩6斗3升6合正,並依此開立丈量清單給賴燮和作為後續繳納地租的依據,以合時宜。除此件之外,賴家古文書存有同時期的兩份重新測量土地的文書,可見〈同治10年正月竹塹社杜業主潘梅林立給定例按納丈單字〉。此件有「潘梅林記」戳三只、「胡琪明記」戳一只,另有一枚戳記。
此件〈同治10年正月竹塹社杜業主潘梅林立給定例按納丈單字〉為同治10年(1871年)竹塹社業主潘梅林,重新丈量土地之證明文件。此土地重新丈量範圍為2分0厘4毫正,同時本重新丈量的文書擬定新的大租額為1碩6斗3升6合正,並依此開立丈量清單給賴燮和作為後續繳納地租的依據,以合時宜。除此件之外,賴家古文書存有同時期的兩份重新測量土地的文書,可見〈同治10年正月竹塹社杜業主潘梅林立給定例按納丈單字〉。此件有「潘梅林記」戳三只、「胡琪明記」戳一只,另有一枚戳記。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