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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山堡溪尾庄吳圭等立繳典契字

本件古文書為同治8年(1870)12月所訂立的繳典契字,立契人為嘉邑尖山堡溪尾庄吳圭、吳定、吳浪、吳輝等兄弟侄八人,眾人因乏銀別置(缺錢使用),故將繼承自祖父,位於鹿藔庄四股尾(今元長鄉鹿寮村)的一塊埔園拖中引就(請託中人找到買主、銀主或典主)典當給居住在北港新街的陳市官耕作收租,所典的價格為佛銀兩百大員元整。

該契約提到,本塊埔園的所有人並非吳圭等兄弟侄,此次所典當轉移的只有「耕作權」,因此典主陳市官仍須年納大租給蔡姓業主,租額的計算採「抽的租」,亦即依照土地的收穫量,抽取一定的百分比給業主。

尖山堡涵蓋現今的四湖、口湖、水林鄉境內部分村莊,溪尾庄即現在的四湖鄉溪尾村。佛銀則為鑄有人像的錢幣,流通於清代台灣的佛銀有西班牙和墨西哥銀元。

基本資訊

  • 資料來源
    1. 紀雅博提供契約
  • 撰寫者
    李漢鵬
  • 創作者
    吳圭、吳定、吳浪、吳輝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1870/12
  • 資料使用語言
    中文
  • 媒體類型
    文件
  • 時間分期
    清朝同治年間/臺灣的清領時期
  • 地點
    創作地點
    雲林縣元長鄉 (120.3320195, 23.628877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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