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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42年5月後見人證明願(一)

此件係因原土地持有人彭文清死亡(相關契字請見〈明治42年5月證明願〉),且繼承人長男彭武榮尚未成年,故由彭武榮祖父彭阿祿代為售之,並立此後見人證明願以示事實。文件內容說明彭武榮因現年9歲未成年,而授權現年68歲的彭阿祿,並由樹杞林支廰第25保的保正劉家水證明。另還有一份同樣證明彭武榮授權彭阿祿的文件,由新竹廰九芎林區庄長劉仁超證明。

此證明主要目的是在明治42年5月10日,彭阿祿代理彭武榮將竹北一堡山豬湖庄第87、95號地及其為開墾餘地等售與陳榮勝,相關契字可見〈明治42年5月土地賣渡證書〉。

此案紀錄竹北一堡山豬湖土地權轉移過程,此案最早紀錄部分由彭家持有,明治42年5月10日彭家賣與陳榮勝後,於同年5月25日辦理業主權轉移,另有其他部分由馮鳳妹、陳記勝、陳連金、北村熊三郎手內取得,計有87、94、95、105、209號等土地最後由陳榮勝取得。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王裕惠; 林楷恩; 羅烈師
  • 創作者
    陳資雲家族古文書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清朝宣統年間/臺灣的日治時期明治年間
  • 媒體類型
    手稿及手抄本
  • 尺寸
    33*28公分
  • 存放位置
    新竹縣縣史館
  • 材質
  • 時間分期
    清朝宣統年間/臺灣的日治時期明治年間
  • 地點
    創作地點
    新竹縣芎林鄉山豬湖 (121.117092, 24.73437)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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