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時期的約束證,是作為土地或權力範圍釐清的證明書。而本件約束書是在土地買賣契字立定後,為闡明買賣雙方的關係另加簽字的但書,尤以本案為相當可觀數字的交易,顯示雙方對本筆交易的嚴謹及重視。
本案買賣契字可見〈大正7年11月陳連金杜賣盡根契字〉及〈大正7年11月杜賣盡根契字〉,交易的是四塊位於山豬湖的田地209-5、209-10、209-18及209-19,出售土地的人是陳記勝兒陳連石等人,而買下土地的人是陳榮勝,以金額1850円成交。除了兩張正式契約及本份約束書,在交易前還另外立定預定的契字,由陳榮勝預付訂金,建議閱讀〈大正7年11月陳連金賣買豫約定頭字〉。
本件值得討論的是陳記勝與陳榮勝的關係,若從兩人的姓名判斷,可能是堂兄的近親關係。此案四塊土地由陳記勝兒子陳連金等人,以相當可觀的金額轉賣給陳榮勝。陳榮勝買下此山豬湖土地的同時(大正7年間),將手邊持有的土地胎借及典當,很可能是為此案湊錢。若推測無誤,兩人的關係值得深入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