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為明治30年(1897年)9月4日,新竹縣發給陳資雲之第794號地租納稅證書,此件由新竹縣稅務官安江仙政簽署。如領收證書上的章「明治三十年度前半期分」顯示此件繳納的是第二一二三號土地於明治30年(1897年)前半年的地租,金額為1.627円。與此相關之文書〈明治30年1月陳資雲領收證書〉同樣在明治29年繳納第二一二三號土地地租,而繳交的為明治29年分全額地租(既全年份),金額為3.254円,繳交金額剛好是為本件文書(半年分)的兩倍,說明此為同一塊土地。此次稅額延續清代,可見日治統計初期暫時依前朝例規。
由館藏陳家古文書爬梳,自光緒15年開始,出現相同一批的土地在不同年代繳交地租的紀錄,主要是石壁潭地區的土地,由此可推測本件為陳資雲名下石壁潭土地納稅證書。1896年日治時期展開為期10年土地調查,由明治30年前後與此相同的地稅領受證書比對,可以觀察其在文書形式上略有變化,從此推測,當時正處於清政府、日本統治兩行政體制的交接期及收租制度的轉變。本件有「新竹支廳分任收入官吏之印」朱印一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