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單是台灣清代時期的土地測量文件,由1888年劉銘傳所進行之清賦新政治下進行。此份文件主要是在土地開墾後,墾戶製作給承租佃戶的清丈土地面積文件,之後依照這份丈量文書訂定承租佃戶所應繳交的租穀數。然而,即便依照清律 ,丈單發給對象明定為小佃戶,但實際執行丈單發給時,常由官方直接給予墾戶並成為墾戶稅賦證明,故常引起官民糾紛。
本丈單看到的是光緒14年(1888年)6月,也就劉銘傳推行土地測量的同一年,台灣布政使司發給新竹縣竹北一堡石壁潭陳資雲家族的證明,所測量的土地面積為1甲1.68厘。值得討論的是,自此丈量文書書寫的年份以後(光緒14年),館藏陳資雲古文書仍有一批繳交地租索取得的收據(執照及領收證書),由光緒15年(1889年)開始一直持續到日治時期,陳家繳交本塊1甲1.68厘土地地稅的證明,當中跨越清代及日治兩行政體制的交接期及收租制度的轉變,具有相當參考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