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是光緒12年(1886年)10月,羅永興將位於山豬湖庄土地賣給陳記勝的證明,是為〈大正7年11月杜賣盡根契字〉、〈大正7年11月陳連金杜賣盡根契字〉陳記勝兒子陳連金等人將土地賣給陳榮勝的上手契。本件文書內容大意為,羅永興銀缺乏資金使用,經家族討論後,決定將繼承父親四址分明的山豬湖土地出售。先詢問親友後,再經由仲介引介陳記勝承買,價格為佛銀72大員,現場親手交付,並立下買賣承諾。
關於陳記勝山豬湖土地賣與陳榮勝一案,交易的是四塊位於山豬湖的田地:209-5、209-10、209-18及209-19,以金額1850円成交,是筆相當可觀的金額。陳榮勝買下此山豬湖土地的同時(大正7年間),將手邊持有的土地胎借及典當,很可能是為此案湊錢。因此,本案延伸的陳記勝與陳榮勝兩人的關係,值得深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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