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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3年7月登記濟證用紙

1905年(明治38年)總督府在完成土地調查後,以律令第3號公布「臺灣土地登記規則」,根據該規則,對於土地台帳上已經登錄之業主權及典權、胎權、贌耕權的設定、移轉或變更,均須依該規則辦理登記。日本統治期間要求建築基地申辦登記,記載於土地登記簿表題部欄內,當該建物日後若跟土地分開,或是轉讓、或個別為權利之標的時,土地登記簿內所載建物標示塗銷登記後,轉載於建物登記簿。

本件為大正3年(1914年)7月9日竹北一堡石壁潭庄247-1號番地之土地登記證明書。由本登記濟文字判斷,本文件是「登記濟證用紙(不第六十條第一項)」也就是指不動產相關第60條第一項的登記。本案應有一份「登記濟證用紙(不第六十條第二項)」紀錄本案登記的原因、目的,以及胎借人或典當人的名字等訊息,然而暫無尋獲此文件。

由同樣發生在大正3年7月的陳榮勝土地買賣案推斷,此件應是為了與陳榮勝交易而辦理的土地登記。辦理人應是持有247-1土地的張光海、張廷元及張科文,相關持分資訊可參考〈大正3年6月業主權保存登記申請書石壁潭庄247號〉。陳榮勝於大正3-4年件收購石壁潭周邊土地,247番地位置及其周邊番地建議參考〈昭和5年12月竹東郡芎林庄石壁潭地圖謄本〉。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王裕惠; 林楷恩; 羅烈師
  • 創作者
    陳資雲家族古文書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民國民初時期/臺灣的日治時期大正年間
  • 媒體類型
    手稿及手抄本
  • 尺寸
    31.7*27.8公分
  • 存放位置
    新竹縣縣史館
  • 材質
  • 時間分期
    民國民初時期/臺灣的日治時期大正年間
  • 地點
    創作地點
    新竹縣芎林鄉石壁潭 (121.101307, 24.74922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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