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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2年11月登記濟證

1905年(明治38年)總督府在完成土地調查後,以律令第3號公布「臺灣土地登記規則」,根據該規則,對於土地台帳上已經登錄之業主權及典權、胎權、贌耕權的設定、移轉或變更,均須依該規則辦理登記。日本統治期間要求建築基地申辦登記,記載於土地登記簿表題部欄內,當該建物日後若跟土地分開,或是轉讓、或個別為權利之標的時,土地登記簿內所載建物標示塗銷登記後,轉載於建物登記簿。

此件為大正2年(1913年)11月12日,竹北一堡石壁潭庄247及247-2號番地之土地登記證明書。而此張是「登記濟證用紙(不第六十條第二項)」是指不動產相關第60條第二項的登記,其第一項登記可參考〈大正2年11月登記濟證石壁潭庄247號、247-2號番地〉。由此二件內容比對及判讀:土地番號247、247-2;登記番號306、307。然而,在番號順位欄位及受附號有所差異。本件受附號為第8654號、247順位是第二、247-2順位也是第二。而〈大正2年11月登記濟證石壁潭庄247號、247-2號番地〉順位第一,表示此土地另有胎借他人。

此文書是張光海將247及247-2土地持分賣給楊進輝的登記證,登記目的欄位紀錄「持分業主權轉移」,原因欄位是「持分賣渡証書」。然而,在大正3年看到陳榮勝購買的247及247-2土地的相關文件,卻是由張光海押章出售,暫無法解讀此案張光海及楊進煇的關係。與本案同樣是247及247-2另外三分之一土地持分的張廷元相關持分文書,建議參考〈大正3年6月持分贈與字〉等相關文件。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王裕惠; 林楷恩; 羅烈師
  • 創作者
    陳資雲家族古文書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民國民初時期/臺灣的日治時期大正年間
  • 媒體類型
    手稿及手抄本
  • 尺寸
    33.5*28公分
  • 存放位置
    新竹縣縣史館
  • 材質
  • 時間分期
    民國民初時期/臺灣的日治時期大正年間
  • 地點
    創作地點
    新竹縣芎林鄉石壁潭 (121.101307, 24.74922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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