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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2年土地登記濟證

1905年(明治38年)總督府在完成土地調查後,以律令第3號公布「臺灣土地登記規則」,根據該規則,對於土地台帳上已經登錄之業主權及典權、胎權、贌耕權的設定、移轉或變更,均須依該規則辦理登記。日本統治期間要求建築基地申辦登記,記載於土地登記簿表題部欄內,當該建物日後若跟土地分開,或是轉讓、或個別為權利之標的時,土地登記簿內所載建物標示塗銷登記後,轉載於建物登記簿。

此件為大正2年(1913年)6月24日,竹北一堡石壁潭庄247及247-2號番地之土地登記證明書。而此張是「登記濟證用紙(不第六十條第一項)」是指不動產相關第60條第一項的登記,其第二項登記可見〈大正2年6月登記濟證用紙石壁潭庄247號、247-2號〉。由此二件內容比對及判讀:土地番號247、247-2;登記番號206、207;番號順位二、二;土地受付番號第四二四五號,以及同樣是大正2年6月24日登記的文件,確定二件應為申請登記的完整文件。

由此份文件共同判讀,此案是張廷元將土地持分贈予張尊元,「登記目的」欄位紀錄「持分業主權轉移書」,同時與〈大正3年6月持分贈與字〉解讀,張廷元將247及247-2持有的三分之一土地權贈送給張尊元。持分贈與係源自清朝繼承制度屬遺產均分制度,一般皆由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將財產、田地持分給各繼承人,並由諸繼承人共同訂立契字,作為土地所有取得憑證。由名字推測兩人為兄弟,贈送原因暫時無法由相關文件解讀。


與本案同樣是247及247-2另外三分之一土地持分的張光海相關持分文書,建議參考〈大正2年11月登記濟證石壁潭庄247號、247-2號番地〉等相關文件。本案相關文件參考:〈大正2年土地登記濟證石壁潭庄247號番地〉及〈大正3年6月持分贈與字〉。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王裕惠; 林楷恩; 羅烈師
  • 創作者
    陳資雲家族古文書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民國民初時期/臺灣的日治時期大正年間
  • 媒體類型
    手稿及手抄本
  • 尺寸
    32.6*27.3公分
  • 存放位置
    新竹縣縣史館
  • 材質
  • 時間分期
    民國民初時期/臺灣的日治時期大正年間
  • 地點
    創作地點
    新竹縣芎林鄉石壁潭 (121.101307, 24.74922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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