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5年(明治38年)總督府在完成土地調查後,以律令第3號公布「臺灣土地登記規則」,根據該規則,對於土地台帳上已經登錄之業主權及典權、胎權、贌耕權的設定、移轉或變更,均須依該規則辦理登記。業主權通常以買賣方式取得,稱買賣者,謂當事人一方月定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方有支付價金,賣方負移轉財產權及交付標物之義務。
此件於大正4年(1915年)9月23日登記的「業主權移轉登記申請書」分別由持有石壁潭247-1號番地三分之一的張光海、張廷元及張科文在臺北地方法院新竹登記所辦理的文件。此文件登記申請日期經過修改,原是大正3年(1914年)9月23日,也就是247-1土地渡賣的同一年,可見〈大正3年7月土地持分賣渡證書石壁潭庄第247-2號番地〉,如「添附書類」欄位,此文件也是本申請書的附件。此土地已確定在大正3年7月轉賣給陳榮勝,暫無法解讀日期更改原因。
本件登記的247-1土地範圍1.45厘,價格金14円。登記權利人是購買此塊土地的陳榮勝,登記義務人是變賣土地的張光海、張廷元及張科文。同時也押有代理人(法律代書)鄧阿祿及梁阿保的名字,「添附書類」欄位亦有提供兩代書人的委任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