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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11年10月土地登記濟證

1905年(明治38年)總督府在完成土地調查後,以律令第3號公布「臺灣土地登記規則」,根據該規則,對於土地台帳上已經登錄之業主權及典權、胎權、贌耕權的設定、移轉或變更,均須依該規則辦理登記。日本統治期間要求建築基地申辦登記,記載於土地登記簿表題部欄內,當該建物日後若跟土地分開,或是轉讓、或個別為權利之標的時,土地登記簿內所載建物標示塗銷登記後,轉載於建物登記簿。

此件為大正11年(1922年)10月27日,竹北一堡王爺坑庄357號番地之土地登記證明書。而此張是「登記一號 登記濟證用紙(不第六0條第二項)甲」是指不動產相關第60條第一項的登記,其第二項登記可見〈大正11年10月土地登記濟證王爺坑第357號番地〉。

由此二件內容比對及判讀:土地受付番號第11327號,以及同樣是大正11年10月27日登記的文件,番號順位同樣為第三,確定二件應為同時間申請的登記文件。該第一項登記證押有「買賣證書」、「業主權移轉」二章,加上前一年(大正10年10月)林運泉賣地予陳榮勝(建議閱讀〈大正10年土地賣渡證王爺坑第357番號〉)土地買賣證書,說明此地有陳辛妹所有。因此本處八塊土地指的是王爺坑357原野地、302山林地、303原野地、304原野地、353山林地、355原野地、356原野地及335山林地。值得討論的是,大正10年(1921年)357土地的買賣證書買受人一欄,陳榮勝姓名旁邊押有「潘陳辛妹」,也就是本件登記證買賣人的姓名、陳榮勝的妻子之名字,可見〈大正10年土地賣渡證王爺坑第357番號〉。然而本登記證是登記由潘辛妹買下,推測是由陳榮勝隔年將其手中全權移轉財產權給妻子潘辛妹。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王裕惠; 林楷恩; 羅烈師
  • 創作者
    陳資雲家族古文書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民國民初時期/臺灣的日治時期大正年間
  • 媒體類型
    手稿及手抄本
  • 尺寸
    32*27.3公分
  • 存放位置
    新竹縣縣史館
  • 材質
  • 時間分期
    民國民初時期/臺灣的日治時期大正年間
  • 地點
    創作地點
    新竹縣芎林鄉王爺坑 (121.109007, 24.74688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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