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5年(明治38年)總督府在完成土地調查後,以律令第3號公布「臺灣土地登記規則」,根據該規則,對於土地台帳上已經登錄之業主權及典權、胎權、贌耕權的設定、移轉或變更,均須依該規則辦理登記。日本統治期間要求建築基地申辦登記,記載於土地登記簿表題部欄內,當該建物日後若跟土地分開,或是轉讓、或個別為權利之標的時,土地登記簿內所載建物標示塗銷登記後,轉載於建物登記簿。
此件為大正11年(1922年)10月27日,竹北一堡王爺坑庄357號等總共八塊番地之土地登記證明書。而此張是「登記第二號 登記濟證用紙(不第六0條第二項)乙」是指不動產相關第60條第二項的登記,其第一項登記可見〈大正11年10月土地登記濟證王爺坑357號番地〉。
由此二件內容比對及判讀:土地受付番號第11327號,以及同樣是大正11年10月27日登記的文件。本文件押有「買賣證書」、「業主權移轉」二章,加上前一年(大正10年10月)林運泉賣地予陳榮勝(建議閱讀〈大正10年土地賣渡證王爺坑第357番號〉)土地買賣證書,確定二件應為申請登記的完整文件。因此本處八塊土地指的是王爺坑357原野地、302山林地、303原野地、304原野地、353山林地、355原野地、356原野地及335山林地。
值得討論的是,大正10年(1921年)357土地的買賣證書買受人一欄陳榮勝姓名旁邊押有「潘陳辛妹」也就是本件登記證買賣人的姓名,陳榮勝的妻子之名字,建議閱讀〈大正10年土地賣渡證王爺坑第357番號〉。然而本登記證是登記由陳辛妹買下,推測是由陳榮勝隔年將其手中全權移轉財產權給妻子陳辛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