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渡證書也就是買賣田園租業的契約,會有一定的買賣金額收付。買主就是銀主,買賣價格的議定由買賣雙方和居中的第三人共同議定。杜賣契的基本形式是「一賣千休,葛藤永斷」,也就是賣方將物權交出後,買方取得了標的物的處分權。買賣雙方會約定每年繳納的大小租穀多少。大租是繳給番業主,也就是土地原來的原住民主人,而小租就是繳給賣地開墾的業主。一般墾契都會附帶對番業主每年供納大租的義務,因此有一田二主(番業主、業主)的情形。.
本件是大正10年(1921年)2月2日,由林運泉向台灣總督府登記土地渡賣的許可,以日文為書寫。這裡指的土地是在大正8年(1919年)2月依照第22811號土地保管許可所登記的竹東郡芎林庄王爺坑土地,相關文件暫無尋獲。本文書有一份「調書」為附件,記明林運泉要轉售的七塊土地,分別有357號、302號、303號、304號、353號、355號、356號的原野及山林地,總計3甲64.35厘,總售價金額為99圓51錢,相關調書請閱讀〈調書 (竹北一堡王爺坑庄一地)〉。
此七塊土地在同一年10月由陳榮勝及妻子陳潘氏辛妹,以130円所買下,相關買賣契約可見〈大正10年土地賣渡證王爺坑第357番號〉。因此判讀本申請件之目的,是林運泉為了後續將土地出售給陳榮勝而做的準備。與此同時申請的仍有王爺坑335番地的許可,推測同樣是林運泉為後續出售而辦理的文件,可見〈大正10年林運泉新竹州竹東郡芎林庄王爺坑三三五番地渡賣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