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5年(明治38年)總督府在完成土地調查後,以律令第3號公布「臺灣土地登記規則」,根據該規則,對於土地台帳上已經登錄之業主權及典權、胎權、贌耕權的設定、移轉或變更,均須依該規則辦理登記。日本統治期間要求建築基地申辦登記,記載於土地登記簿表題部欄內,當該建物日後若跟土地分開,或是轉讓、或個別為權利之標的時,土地登記簿內所載建物標示塗銷登記後,轉載於建物登記簿。
此件為大正11年(1922年)5月24日,竹北一堡王爺坑庄357號番地及其他6筆土地之登記證明書。而此張是「登記一號 登記濟證用紙(不第六0條第二項)甲」是指不動產相關第60條第一項的登記,其第二項登記用紙暫無尋獲。然而館藏存有同年(大正11年)357番地買賣登記用紙,受附編號6356號,順位同樣為第二的登記用紙〈大正11年5月土地登記濟證王爺坑335號番地〉。
此357等八塊土地在大正10年(1921年)10月由林運泉轉賣給陳榮勝,同年10月27日則將地主權移轉至陳潘氏辛妹,也就是陳榮勝太太手中。由此推測,辦理本件王爺坑七筆土地登記的人應是陳榮勝,可見〈大正10年土地賣渡證王爺坑第357番號〉、〈大正10年土地賣渡證王爺坑第357番號〉。 因此本處七塊土地指的是王爺坑357原野地、302山林地、303原野地、304原野地、353山林地、355原野地及356原野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