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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42年7月土地登記濟證

1905年(明治38年)總督府在完成土地調查後,以律令第3號公布「臺灣土地登記規則」,根據該規則,對於土地台帳上已經登錄之業主權及典權、胎權、贌耕權的設定、移轉或變更,均須依該規則辦理登記。日本統治期間要求建築基地申辦登記,記載於土地登記簿表題部欄內,當該建物日後若跟土地分開,或是轉讓、或個別為權利之標的時,土地登記簿內所載建物標示塗銷登記後,轉載於建物登記簿。

此件為明治42年(1909年)7月6日,竹北一堡石壁潭庄第250號番地土地登記證明書。本件應是張光海於6月25日自鐘清雲手中購買之250番地後,在將土地登記作為其9月份出售的用途,相關買賣文書請參考〈明治42年6月土地賣渡證書〉、〈大正4年9月張光海土地賣渡證書〉。

登記證一式二份,本件是「登記濟證用紙(不第六十條第一項)」指的是不動產第60條第一項文書,通常在第二項文書會登記胎借人的姓名。雖然本案第二項文書遺失,自上訴相關文件判定,正是張光海為出售此250番地給陳榮勝所做的準備。建議參考登記證相關完整文件,如大正四年250番地買賣一案〈大正4年9月土地登記濟證〉及〈大正4年9月土地登記濟證第250號番地〉,同時也可以得知本250番地在大正4年(1915年)買予陳榮勝。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王裕惠; 林楷恩; 羅烈師
  • 創作者
    陳資雲家族古文書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清朝宣統年間/臺灣的日治時期明治年間
  • 媒體類型
    手稿及手抄本
  • 尺寸
    32*26.8公分
  • 存放位置
    新竹縣縣史館
  • 材質
  • 時間分期
    清朝宣統年間/臺灣的日治時期明治年間
  • 地點
    創作地點
    新竹縣芎林鄉石壁潭 (121.101307, 24.74922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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