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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13年2月土地登記濟證

1905年(明治38年)總督府在完成土地調查後,以律令第3號公布「臺灣土地登記規則」,根據該規則,對於土地台帳上已經登錄之業主權及典權、胎權、贌耕權的設定、移轉或變更,均須依該規則辦理登記。日本統治期間要求建築基地申辦登記,記載於土地登記簿表題部欄內,當該建物日後若跟土地分開,或是轉讓、或個別為權利之標的時,土地登記簿內所載建物標示塗銷登記後,轉載於建物登記簿。

本件為大正4年(1915年)9月23日竹北一堡石壁潭庄250號番地之土地登記證明書。由本登記濟的左上方文字可判斷,本文件是「登記濟証用紙 (不第六0條第二項)」也就是指不動產相關第60條第二項的登記。此文件第一項登記「登記濟證用紙(不第六0條第一項)」可見〈大正4年9月土地登記濟證第250號番地〉。

由此二件內容比對及判讀:土地番號二五0、登記番號七八、番號順位三、土地受付番號第六七三八號,以及同樣是大正4年9月23日登記的文件,確定二件應為申請登記的完整文件。本件發生在大正4年,由此件的二個押章「買賣証書」及「業主權移轉」文字判斷,陳榮勝買斷了250番地,而出售此地的是張光海,詳見〈大正4年9月張光海土地賣渡證書〉。參考相對完整的247番地等案例,可見陳榮勝於大正3、4年間收購石壁潭周邊的土地,250番地是其中之一。250番地位置及其周邊番地建議參考〈昭和5年12月竹東郡芎林庄石壁潭地圖謄本〉。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王裕惠; 林楷恩; 羅烈師
  • 創作者
    陳資雲家族古文書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民國民初時期/臺灣的日治時期大正年間
  • 媒體類型
    手稿及手抄本
  • 尺寸
    32*27.4公分
  • 存放位置
    新竹縣縣史館
  • 材質
  • 時間分期
    民國民初時期/臺灣的日治時期大正年間
  • 地點
    創作地點
    新竹縣芎林鄉王爺坑 (121.109007, 24.74688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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