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4 年總督府制定律令第 3 號《廳長處理民事爭訟調停之件》,以及府令《廳長處理民事爭訟調停之律令施行細則》, 強化由地方行政機關所為的民事爭訟調停,以受理「戶婚田土錢債」等類案件。凡經調解程序而成立和解之紛爭,可為強制執行,但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疏減法院的訟源。
此為大正8年(1919年)7月26日所簽署,但於7月28日所謄寫之民事爭訟調停調書,申告人是由居住在竹北一堡石壁潭庄253番地的雜貨商陳榮勝,及居住在王爺坑42番地的林運泉,被告人是陳永泉。本件以日文書寫,並由新竹廳長武藤針五郎謄寫及押章。主要是王爺坑番地的地產移轉登記糾紛,最終土地權歸還林運泉。
由王爺坑30番地等六塊田地在大正8年間的買賣相關契約判讀,本訴訟與林運泉土地交易一案相關,相關契約可見〈大正8年7月杜賣盡根契字(一)、(二)、(三)〉。買賣雖然在7月16日進行簽約,並以420円交易,然而實際現金交付是在8月5日才完成,推測本訴訟也是延誤此交易金付給的原因,土地買賣進付給與領收可見〈大正8年8月土地賣渡代金領收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