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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7年12月土地登記證

1905年(明治38年)總督府在完成土地調查後,以律令第3號公布「臺灣土地登記規則」,根據該規則,對於土地台帳上已經登錄之業主權及典權、胎權、贌耕權的設定、移轉或變更,均須依該規則辦理登記。日本統治期間要求建築基地申辦登記,記載於土地登記簿表題部欄內,當該建物日後若跟土地分開,或是轉讓、或個別為權利之標的時,土地登記簿內所載建物標示塗銷登記後,轉載於建物登記簿。

此件為大正7年(1914年)12月17日竹北一堡石壁潭庄共六個番地之土地登記證明書。本件比照陳榮勝居住及田地的番號及大正6年(1917年)之土地臺帳謄本判讀,這裡所登記的番地編號242、253、253-1、254、255、262土地的證明。

由本登記濟的左下方文字可判斷,本件是「登記一號 登記濟證用紙(不第六0條第一項)甲」也就是指不動產相關第60條第一項的登記,此文件應另有「登記第二號 登記濟證用紙(不第六0條第二項)乙」的文件,是為登記完整的文件,然而第二號文件遺失,並不足說明本登記證明書後續的目的。相關文件可參考大正年間242土地的胎借字及抵擋字:〈大正11年3月土地登記濟證〉、〈大正11年7月土地登記濟證石壁潭庄〉、〈大正11年8月土地登記濟證〉及〈大正12年6月土地登記濟證〉。土地臺帳謄本建議參考:〈大正6年11月陳榮勝竹北一堡石壁潭土地臺帳謄本〉、〈大正6年11月陳榮勝竹北一堡石壁潭土地臺帳謄本〉。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王裕惠; 林楷恩; 羅烈師
  • 創作者
    陳資雲家族古文書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民國民初時期/臺灣的日治時期大正年間
  • 媒體類型
    手稿及手抄本
  • 尺寸
    32.5*27.4公分
  • 存放位置
    新竹縣縣史館
  • 材質
  • 時間分期
    民國民初時期/臺灣的日治時期大正年間
  • 地點
    創作地點
    新竹縣芎林鄉石壁潭 (121.101307, 24.74922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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