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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7年12月業主權保存登記申請書

1905年(明治38年)總督府在完成土地調查後,以律令第3號公布「臺灣土地登記規則」,根據該規則,對於土地台帳上已經登錄之業主權及典權、胎權、贌耕權的設定、移轉或變更,均須依該規則辦理登記。業主權通常以買賣方式取得,稱買賣者,謂當事人一方月定移轉財產權於他方,塌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方有支付價金,賣方負移轉財產權及交付標物之義務。 

此件於大正7年(1918年)12月登記的「業主權保存登記申請書」,是由居住在竹北一堡石壁潭253號的陳榮勝,在臺北地方法院新竹登記所辦理的文件。此文件根據日治時期臺灣土地規則第五條,不動產登記法第150條第一號登記保存,目的為242田地、253建地、253-1山林、254田地、255田地、262田地,總共六塊土地的業主權向日本政府登記作為文書保留。

由業主權保存登記申請書可見土地範圍及價格的明細,如242番地為畑,範圍113.15厘,價格為181円;253番地是有築物的居住地,範圍4.65厘,價格為51円;253-1番地範圍55.5厘,為範圍不小的山林地,價格是56円;254番地則是田地,範圍2.05厘,價格18円;而255番地是價格相對高的田地,總價1057円,範圍有22.85厘;最後262番地是2厘畑,價格金3円。上述6塊山林、田地加總金額1366円。與本文件相同的文件,有247-1番地登記及247、247-2番地的登記,可見〈大正3年6月業主權保存登記申請書石壁潭庄247號〉及〈大正2年11月業主權保存登記申請書〉。此申請文書需要交付登記稅410錢,並課稅1366円,是本批古文書當中相對大的金額。

基本資訊

  • 撰寫者
    王裕惠; 林楷恩; 羅烈師
  • 創作者
    陳資雲家族古文書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民國民初時期/臺灣的日治時期大正年間
  • 媒體類型
    手稿及手抄本
  • 尺寸
    32.9*27.6公分
  • 存放位置
    新竹縣縣史館
  • 材質
  • 時間分期
    民國民初時期/臺灣的日治時期大正年間
  • 地點
    創作地點
    新竹縣芎林鄉石壁潭 (121.101307, 24.74922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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