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筆資料為昭和5年(1930)存仁院向政府申報歷史紀錄文件,名稱是昭和五年第三回存仁院理事會決議錄。昭和5年5月27日於存仁院事務所召開第三回理事會,出席者理事五名(全員出席),由理事長劉陳光召集會議,如存仁院寄附行為第四條別記所述,說明改正之主旨後進行附議,出席者一同慎重審議之結果,通過原案,理事長劉陳光於附議事項通過後直接宣告,會議結束。與上列敘述始末沒有相異之處。此次決議錄的登記時間在昭和5年5月27日,出席理事:劉陳光、劉德光、林阿際、林雲銘、彭成健。別記:第四條本院之資產為依據以下之各號組成:一.基本金、 二.土地建物、三.其他收入。關於資產的管理收支及處分之規程為依據理事會之決議所定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