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筆資料為昭和5年(1930)存仁院向政府申報歷史紀錄文件,昭和5年2月20日因應資產變更所撰寫的委任狀,全文如下:
存仁院理事長劉陳光委任劉家麟作為代理人依以下權限進行委任,委任事項是向管轄登記左記事項之官廳申請一切之行為法人登記變更登記申請,資產之總金額變更為23,600円。理事: 劉陳光、劉德光、林阿際、林雲銘、彭成健。 值得一提的是,此委任狀是由泰生堂印行的表單,是依照過去既定格式印製空白表單,使用者只要填寫相關資訊即可,取代過去手抄撰寫的紀錄方式。
本筆資料為昭和5年(1930)存仁院向政府申報歷史紀錄文件,昭和5年2月20日因應資產變更所撰寫的委任狀,全文如下:
存仁院理事長劉陳光委任劉家麟作為代理人依以下權限進行委任,委任事項是向管轄登記左記事項之官廳申請一切之行為法人登記變更登記申請,資產之總金額變更為23,600円。理事: 劉陳光、劉德光、林阿際、林雲銘、彭成健。 值得一提的是,此委任狀是由泰生堂印行的表單,是依照過去既定格式印製空白表單,使用者只要填寫相關資訊即可,取代過去手抄撰寫的紀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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