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南分局舊辦公廳舍在設立之後,因與傳統制度上的規置不合,加上斗南地方仕紳多方斡旋,因此多次在官方報紙上刊登請願之事宜,也表達出了地方對於此事的重視程度。台灣日日新報,昭和3年(1928)1月24日『請置分室』:「斗南地方。邇來商況。日見繁盛。兼之海口崙背及虎尾西螺各方面。人眾往來。或貨物出入。暨以該地為中心轉軸之樞紐。故台南州。認定該地。有置分室之資格。差是郡當局於曩日已向州請認可中。自下雖未批准。然而分室之建築。一任於郡田上土木技手設計中云」。
同一年,在相隔了將近8個月的時間之後,因官方政府遲遲未有所作為,遂又在台灣日日新報刊登了一次。昭和3年(1928)9月3日:「期待分室 斗六郡斗南庄。邇來為商況漸趨發達。兼有日糖社線。與官線聯絡。是以人煙日盛。故州當局。認將置分室於該地之風評。故該地庄民。一聞此事。頗喜躍奮起。募集一萬圓巨欵。擬新築派出所。以備將來為分室起見。曩向台南州提出請願。目下已得認可。擬於來月中。著手興工。如置分室請願。則欲待至建築完成後。手續申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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