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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事件判決主文錯誤林國華部分

根據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520當天下午兩點半林國華在指揮車上高喊,「立法院是我們的,我們到裡面去放尿」,接著蕭裕珍說:「小便是人民的權利」。這樣的挑釁行為引起衝突,導致有石塊、棍棒等傷害當職員警一事。然當時的真相卻是,在兩點半時,林國華與蕭裕珍以及邱煌生所開的菜車均未抵達現場,總指揮林國華仍在忠孝東路指揮遊行隊伍,並無判決書所稱的挑釁行為。

依照陳錦松的說法,當時人在立法院,並說明上述那些話的人是他,而在當時無論是遊行民眾或警方,雙方仍保持自制,亦無衝突事件發生。也就是說,判決主文所稱之衝突,以及判決依據之一的林國華鼓譟群眾,挑釁衝突一事,亦因林國華與蕭裕珍人未在事件現場,指控根本毫無依據。且法官對於事實真相不查明,而僅憑檢方起訴文件就依檢方所求判刑,實有違法官之責,更是造成冤獄。

基本資訊

  • 資料來源
    陳錦松提供
  • 創作內容指涉地點
    台北市
  • 撰寫者
    許逢麟
  • 貢獻者
  • 創作者
    拍攝:許逢麟
  • 時間資訊
    拍攝時間
    2019/4/10
  • 資料使用語言
    中文
  • 媒體類型
    影音資料
  • 時間分期
    戰後時期 (194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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