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9年(1920)台灣總督府公布「台灣州制」、「台灣市制」、「台灣街庄制」等律令,改正地方制度,將全台劃分為台北州、新竹州、台中州、台南州、高雄州五州,及花蓮港廳、台東廳二廳。當時的斗六為台南州斗六郡所轄,行政中心斗六郡役所即設置於斗六,管理斗六街、古坑庄、斗南庄、莿桐庄及大埤庄等街庄,第一任郡守由原斗六支廳長山口德治轉任。
初期,斗六郡役所仍延用原來的斗六支廳辦公,直到昭和11年(1936)7月30日才啟用新的斗六郡役所辦公廳舍(位址於今斗六市府前街)。戰後,國民政府調整行政區域,再度恢復清代的雲林縣名,縣政府則繼續沿用日本時代的斗六郡役所辦公廳舍,使用到1980年代,才在林恆生縣長任內拆除,並遷移到雲林路現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