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戴公遺墨-司法類(第3卷)

{#戴笠#}批示關於蘇皖浙邊區貨運處之人事如已由{#張性白#}保舉有案而無確實營私舞弊之事證者應予追認即予加委另該處如有未經呈報先行派用之人假借職權營私舞弊經人告發查有事實者應予扣留聽候查辦凡前後控告該處職員有營私舞弊情事者應查明原報告人飭以事實與證件呈報以便徹查法辦否則不能造謠誣陷應予究辦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戴笠史料
  • 卷件開始日期
    1943/10/22
  • 全宗號
    144
  • 全宗系列
    戴笠史料/文件/遺墨/司法
  • 相關人員
    戴笠;張性白
  • 卷件結束時間
    1943/10/22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