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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公遺墨-司法類(第2卷)

{#戴笠#}手令查{#陳勇啟#}遺失通訊科各種文件應由通訊科查明實報而後電台出發於到達目的地時應即由該地辦事處或該站組負責人全權管理而通訊科僅負技術聯繫與改進之責以及陳應以遺誤機要洩漏秘密論罪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戴笠史料
  • 卷件開始日期
    1937/04/30
  • 相關地點
    湖北-武昌
  • 全宗號
    144
  • 全宗系列
    戴笠史料/文件/遺墨/司法
  • 相關人員
    戴笠(淼);戴笠;陳勇啟
  • 卷件結束時間
    1934/04/30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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