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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雲禮任職令

此任職令為羅雲禮所有。此任職令內文主要為受任須知,分為甲、乙條例,「甲、陸軍軍官佐任職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就職期限除左列各原因外不得遷延:一、赴任路程所需之日期;二、因不意之天災事變而延誤之日期;三、特准緩就之日期,乙、戰時規定:一、凡委任人員如有越限期不到者,一面通緝,一面通令各軍永不錄用;二、限令到某日到差具報備查。」以上可見任職令具有一定的強制性,當戰時,其嚴格程度甚至會達到遭通緝等情況。從國民政府公報中可知「陸軍軍官佐任職暫行條例」之實行是自中華民國政府於民國24年(1935)3月9日發布,為國民政府令,發文字號為24.03.08,由主席林森、行政院院長汪兆銘、軍政部部長何應欽發布。本條例於民國24年(1935)4月1日開始實施。

基本資訊

  • 資料來源
    桃園市文化局提供
  • 撰寫者
    黃儒柏
  • 創作者
    中華民國政府
  • 時間資訊
    創作時間
    1935/04/01
  • 資料使用語言
    中文
  • 媒體類型
    文件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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