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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兆銘#}與汪政府各省市長函電(三)

{#汪兆銘#}電{#王克敏#}關於{#張仁蠡#}事應先發表為華北政務委員再由華北政務委員會任為天津特別市長仰同時發表事宜及速定犯贓治罪條例司法行政部華北事務署已正式通過和新民會開會已指派代表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汪兆銘史料
  • 卷件開始日期
    1943/10/16
  • 相關地點
    北平;天津
  • 全宗號
    118
  • 全宗系列
    汪兆銘史料/文件/函電與函件/
  • 相關人員
    戴策;林柏生;汪兆銘;王克敏;張仁蠡
  • 卷件結束時間
    1943/10/16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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