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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存煤之基準量

臺灣電力公司燃料處函火力發電工程處等單位為七十三年度總經理、副總經理第三十九次座談會指示火力工程規劃應以三個月安全存煤為準

基本資訊

  • 全宗名稱
    經濟部
  • 卷件開始日期
    1985/09/27
  • 全宗號
    031
  • 全宗系列
    經濟部/臺灣電力公司/臺灣電力公司燃料處/
  • 卷件結束時間
    1985/09/27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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